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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3-07 16:05 点击次数:148
随着铁器的广泛使用,战国时期的生产力得到了显著提升。特别是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进一步发展,长期存在于我国古代社会的公社及其所有制——井田制度,开始逐渐解体。土地私有制的兴起,标志着社会经济正在经历深刻变革,封建生产关系逐渐萌芽并发展。
在我国古代社会,由于公社及其所有制——井田制度的残存,工商业的发展受到了限制。众所周知,公社本身并不涉及商品生产,然而,剥夺公社剩余产品的国家却能够将这些产品投入流通领域。换言之,尽管商品生产者是公社,但实际的占有者却是国家。这种基于公社的产品生产,是通过贡赋关系实现的,由接受贡物的国家来操控。因此,当时的工商业者本质上是官工、官商,这便是所谓的“工商食官”现象。也就是说,当时的工商业主要由官府统一管理、组织加工,其产品由官府定价销售,工商业者的生活也由官府供养。
《礼记》虽出自孔门后学之手,其内容却有据可依。《礼记·王制》记载:“圭璧、金璋等宝物,不得在市场上出售。命服命车(指因功受赏之物)亦然。宗庙之器,不得在市场上出售。牺牲,不得在市场上出售。兵器,不得在市场上出售。”这表明,除了日常用品,当时的手工业产品通常是禁止交易的。即便某些物品允许在市场上销售,也存在诸多限制,这无疑阻碍了手工业产品的商品化。由于当时手工业产品主要是为了满足奴隶主贵族的需求,而非用于交换,因此实行了“处工就官府”(《国语·齐语》)的制度。《礼记·王制》进一步指出:“凡以技艺事奉上位者:不得兼职、不得转行、离乡后不得与士人同列。”即那些以技术服务于奴隶主贵族的人员,如祝、史、射、御、医、卜及各类技工艺人,既不可兼职他业,也不得改行。
《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所提及的“民不迁、农不移、商贾不变”,其含义亦在于此。尽管“工贾不变”旨在维持工艺的熟练度,但其核心在于对工商业者的管控,以防止“工人数变业,则失其功”(《韩非子·解老》)。在那个时期,商业活动由官府统一监管,所有官府制造的手工业品在交换时,都必须通过“贾人”进行核价,正如《晋语四》韦昭注解所言:“府藏皆有贾人,以知物价”。尽管商业活动在市场上进行,即所谓的“处商就市井”(《国语·齐语》),但根据当时的经营管理制度,市场必须由官府垄断,控制物价。当时的手工业和商业主要是为了满足奴隶主贵族的需求,而非为了商业贸易的发展和扩张。因此,这种“工商食官”的制度实际上阻碍了手工业和商业的进步。
进入战国时期,正如先前所述,铁制工具的广泛运用和分工的精细化,不仅加深了农业与工业之间的分工,还催生了一个专门从事产品交换的阶层——商人。根据《史记·货殖列传》的记载,战国时期涌现了许多著名的私营手工业主。其中,赵国邯郸的郭纵以冶铁为业,其财富堪比王侯。猗顿则以煮盐起家。还有一位女性手工业主,即秦始皇为她修建“怀清台”的巴寡妇清,她的家族世代开采丹砂,她坚守这一行业,成为知名的巨富。除此之外,蜀地的卓氏先人和宛地的孔氏先人等,他们原本都是战国时期赵国和魏国的私人冶铁手工业者,这些人都从普通民众中崛起,成为专门生产商品进行交换而非自用的商人。司马迁将他们称为“素封”(《史记·货殖列传》)。素封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古代社会中“工商食官”制度的终结。随着商品生产的进步,金属货币也应运而生。在战国之前,虽然已有以重量计算的货币,但直到金属货币的出现,才真正取代了物物交换的阶段。
商品交换关系的兴起,对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公社组织产生了瓦解效应。在战国时期,随着公社的解体,公社农民对原本由公社分配的小块土地的占有权变得坚不可摧,这些土地逐渐演变成世袭财产。土地开始成为可以买卖和抵押的商品,这打破了旧有的“田里不粥”的传统,标志着土地私有化和土地交易的兴起。这一时期土地的自由买卖,是社会经济结构中的一个重大转变。董仲舒指出,秦朝“采用商鞅的法律,改变了传统的制度,废除了井田制,允许民众买卖土地”(《汉书·食货志上》)。实际上,在商鞅之前,秦国以外的地区土地买卖已逐渐兴起,商鞅所做的,是在法律上正式承认了土地买卖的合法性。整个战国时期,尽管授田制度依然存在,但土地买卖已成常态。长平之战前,赵国任命赵括为将军,赵括的母亲就批评他:“君王所赐的金帛,都储藏在家里,而每天都在寻找可以购买的便利田宅”(《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由于土地交易的开始,拥有土地的农民因生活困难而频繁出售土地,到了荀子时代,“无置锥之地”(《荀子·儒效》)已成为一个常用成语。《吕氏春秋·为欲》也明确指出:“无立锥之地,是极度贫困的象征”。
随着古代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的瓦解,公社农民将他们的自耕地,也就是“私田”,转变为私有土地。这一转变标志着我国古代历史中自耕农民小土地所有制的鼎盛时期的到来。这一时期,战国时代的农业繁荣和社会经济的显著增长得以实现。
在战国时期,除了征收常规的税赋和租税,“修其城郭”外,国家还对农民实行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如“厚作敛于百姓,暴夺民之衣食之财”(《墨子·辞过》)。孟子指出:“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尽心下》)。荀子也提到了“田野之税”和“刀布之敛”(《荀子·王霸》)。秦国自商鞅变法后,开始实行按户征收的人口税,即“户赋”或“口赋”。《商君书·农战》记载:“百姓曰:我疾农,先实公仓,收余以食亲,为上忘生而战,以尊主安国也。”这里的“实公仓”指的是向国家缴纳田租。《商君书·去强》进一步阐述:“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民不逃粟,野无荒草,则国富。国富者强。”“民不逃粟”意味着国家按户征收地税和户赋,确保无人逃避税赋。云梦《秦简》显示,国家对农民征收的地税不仅包括粮食作物,还有刍(饲料)和稿(禾秆),规定每顷田地需“入刍三石,稿二石”(《田律》),同时还要交纳户赋,严禁隐瞒户口,即“弗令出户赋”(《法律答问》)。当时的农民承受着沉重的租税和徭役负担,因此孟子感叹:“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梁惠王上》)。
一些失去耕地的农民,转而受雇于他人。例如,《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记载:“家贫,无以妻之,佣末(及)反”。《五蠹》亦有言:“泽居苦水者,买庸(佣)而决窦(渎)。”《外储说左上》进一步描述:“夫卖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易者,非爱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者,尽巧而正畦陌畦時者,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钱布且易云也。”换言之,文中主人提供美羹、钱布(铜币)给庸客,是期望他们耕作得更深入,除草得更迅速。当时的农民,有的放弃农业转投工商业,有的失去土地后成为城市雇工,即“市佣”(《荀子·议兵》)、“庸保”(《史记·刺客列传》)。《商君书·垦令》指出:“无得取庸,则大夫家长不建缮……而庸民无所于食,是必农。”意即政府禁止雇工,大夫便不会雇佣人修建房屋;雇工无处谋生,便不得不务农。当时,耕地的使用者亦不在少数,《吕氏春秋·上农》提到:“农上不闻,不敢私籍于庸”,即没有高级爵位的人,不得私自雇佣雇农,这便是其中一例。
在那个时代,农民们遭受着高利贷的沉重剥削,有的被迫放弃土地,流离失所。例如,冯所言“债务越积越多,生活困苦,以至于不得不选择逃亡”(《史记·孟尝君列传》);还有人因饥饿而死于荒野,正如孟子所描述的“再次借贷以求生存,却导致老弱病残者倒在沟壑之中”(《滕文公上》)。然而,那些不愿沦为奴隶的农民,他们奋起反抗,进行着激烈的斗争。当时较为常见的反抗形式是“壮年男子四散逃往各地”(《孟子·梁惠王下》),这些人被称为“流民”。自春秋末年以来,所谓的“郑国多盗”(《左传》昭公二十年)、“鲁多盗”(《左传》襄公二十一年)以及“盗”跖,并非奴隶起义,而是那些不愿成为奴隶的武装流民的行动。
对于破产农民而言,另一条生存之道在《汉书·食货志上》中有所记载,董仲舒曾言:“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这种佃农形式,在战国时期可能已零星出现。他们通过租赁土地进行耕作,以产出的五分之一作为地租。正是在这样错综复杂且矛盾尖锐的阶级斗争中,中国的封建生产关系逐渐形成并持续演变。到了战国末期,面对沉重的赋税和劳役,一些农民选择投靠豪强地主,成为佃农,以逃避负担。《韩非子·备内》中提到:“徭役多则民苦,民苦则权势起,权势起则复除重,复除重则贵人富”,揭示了当时有权势的贵族如何利用人民对繁重徭役的恐惧,通过提供免除徭役的保护来吸引贫困农民,使他们成为自己的佃户,从而接受剥削。
《韩非子·诡使》中提到:“悉租税,专民力,以备难充仓府(库)。然而,士卒逃避徭役,藏匿于权贵门下,以规避赋税,导致无法征召者数以万计。”这些权贵之门,即《商君书·垦令》中所指的“禄厚而税多”的官僚兼地主,也就是秦汉时期所谓的豪强地主。在战国时期,还存在一种依附于地主的农民,称为“庶子”。秦国法律明文规定,能斩敌甲首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即赏赐爵位一级,赐予庶子一人。《商君书·境内》还记载:“有爵者可乞无爵者为庶子,每级可乞一人。无役事时,庶子每月为大夫服役六日;有役事时,需随侍并提供食粮。”这意味着,有爵位者可拥有无爵者作为庶子,每级爵位可拥有一名庶子;在无特殊劳役时,庶子每月需为大夫服役六天;若遇特殊劳役,需按期提供食粮以供养。尽管庶子通常每月仅需为主人服役六天,但在主人有特殊劳役时,他们必须随时待命,实际上这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较为紧密的佃农形式。这种佃农形式,在商鞅变法之前可能已广泛存在,商鞅只是将其正式制度化。
在奴隶制战国时期,农民在遭遇自然灾害导致的饥荒时,往往不得不“嫁妻卖子”(《韩非子·六反》),从而沦为奴隶,这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在沉重的剥削和无情的战乱影响下,据记载,魏、韩两国的百姓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家庭破碎,流离失所,沦为奴隶者遍布四海(《战国策·秦策四》)。在战国之前,奴隶的主要来源是战争俘虏和罪犯,且大多数属于家庭奴隶。然而到了战国时期,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和井田制度的瓦解,债务奴隶开始出现,这成为了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战国时期,官府和私人拥有的奴隶数量相当可观。
在战国时期,官府奴隶的一个主要来源是罪犯。因此,“胥靡”既是普通奴隶的泛称,也指代一般罪犯。秦国的“隶臣妾”具有官奴婢的属性。根据《秦律》记载,隶臣妾根据其劳役类别、年龄和性质,领取低于普通民众的口粮配给。若他们负责使用的器物或牲畜出现丢失,还需用“以其日月减其衣食”的三分之一来赔偿损失。而被称为“鬼薪”、“白粲”、“城旦”、“舂”的刑徒,其身份与隶臣妾有所不同。前者有明确的刑期限制,后者则需终身为官府服务,除非赎身否则无法恢复自由。此外,官府奴隶的另一个来源是将罪犯的家属,包括妻子和儿女,没收为奴隶。商鞅变法时,公开宣布“从事商业末业及因懒惰而贫穷者,将其家属收为奴隶”(《史记·商君列传》),即为一例。从《秦律》中可以看出,当时被称为隶臣、隶妾的官奴婢,官府有权将他们出售或作为赏赐品。例如,秦王曾向义渠君赠送“文绣千匹、美女百人”(《战国策·秦策二》)。
《周礼·地官·质人》中记载:“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郑注解释“成”为“平”,意指评估物产价格。其中“人民”与牛马一同在市场上出售,显然指的是奴隶。因此,《汉书·王莽传》中王莽改革的诏书中也提到:“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一些沦为官府奴隶的人,也有机会通过金钱赎回。例如,《吕氏春秋·察微》记载:“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这类事件在当时颇为常见,故《吕氏春秋·观世》亦有记载:“晏子之晋,见反裘负刍息于涂者,以为君子也,使人问焉。曰:'易为而至此?'对曰:'齐人,累之,名为越石父。'晏子曰:'!'遽解左骖以赎之,载而与归。”《战国策·宋卫策》亦载:“卫嗣君时,骨(胥)靡逃之魏。卫赎之百全,不与;乃请以左氏。”通常情况下,用一匹马赎回一个奴隶是常见的,但用左氏一邑换回一个奴隶,则属于特殊情况。
在战国时期,官府的奴婢不仅参与手工业生产,同样也涉足农业生产。根据《秦律》的规定,“隶臣田者”在农忙季节,即二月至九月,每月的口粮比原定的二石增加半石,这正是为了满足他们从事各种差役的需求。《韩非子·喻老》中提到:“因此,冬季耕作的庄稼,即便是后稷也无法使其更加丰盛;丰年的大禾,即便是最卑微的奴婢也无法使其变差。单凭一个人的力量,后稷也不足够;顺应自然,奴婢却绰绰有余。”杨雄在《方言》中记载:“在海岱地区,人们将奴婢称为臧,将女婢称为获。”《汉书·司马迁传》中颜师古的注解引用晋灼的话:“臧获,指的是战败被俘虏而成为奴隶的人。”《名义考》引用《风俗通》进一步解释:“臧,指的是因罪被没入官府为奴婢的人;获,指的是因逃亡被捉回而成为奴婢的人。”由此可见,《喻老》中的“臧获”指的是奴隶。《韩非子·五蠹》中也提到:“禹治理天下的时候,亲自拿起耒镭作为人民的榜样,殷商没有贼,腿上不生毛,即便是臣虏的辛劳也不过如此。”《礼记·少仪》中说:“臣,则友之。”郑注解释:“臣,指的是囚俘”,这里的“臣”即指俘虏。“左之”,意味着用左手牵制,用右手攻击反抗,这表明“臣虏”即俘虏。古代将俘虏作为奴仆,因此也称奴仆为臣虏。《五蠹》中所说的“亲自拿起耒镭作为人民的榜样”,即《论语·宪问》中所说的“禹稷亲自耕作而拥有天下”,指的是农业生产。这里将“拿起耒镭”从事农业生产描述为“臣虏之劳”,反映了战国末年奴隶仍然被用于农业生产领域的实际情况。
在战国时期,私营的大工商业者经常利用奴隶进行生产活动。例如,白圭曾与他的“用事僮仆”共同经历苦乐(《史记·货殖列传》)。所谓的“用事僮仆”指的是那些随从主人经营事业的奴隶,这与《吕氏春秋·分职》中描述的“今召客者酒酣,歌舞,鼓瑟吹竽,明日,不拜乐已者而释主人,主人使之也”的情况截然不同。当时的工商业者普遍拥有众多奴隶,如蜀卓氏“富至僮千人”(《史记·货殖列传》),吕不韦“家僮万人”,以及“嫪毒家僮数千人”(《史记·吕不韦传》)等例子。正因如此,《秦律》中包含了保护私人对奴隶的所有权和奴役权的条款。如果奴隶侵犯了主人的利益,或者反抗主人、怠工,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例如,对于不服从命令、不从事农作的男奴,“骄悍”,主人可以请求将其卖给官府,使其成为官奴;对于“悍”的女奴,主人可以请求官府对其施以黥刑和劓刑。
在战国时期,奴隶制的残余依然显著。一方面,奴隶制的影响力尚未完全消退;另一方面,新兴的地主阶级在掌握政权后,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也倾向于保留这些奴隶制的残余,将其作为封建剥削的一种补充形式。
自战国时代起,土地买卖的兴起导致了土地兼并现象的加剧,形成了“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极端分化局面。这一时期,不仅贵族,还有其他土地占有者逐渐演变为地主阶级。
战国时期的贵族,包括各国国君的亲属和显赫的亲戚,他们掌握着大量土地资源。其中一些人被封为国君,除了拥有征收封邑赋税的特权外,还拥有广阔的土地,如赵国的平原君和齐国的孟尝君。他们以封邑的租税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但同时也要向国家缴纳税赋。他们利用自己的权势,庇护所属农民逃避国家的税役,导致许多不堪重负的农民纷纷投靠他们。由于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为私人效力,导致国家的公民数量减少,私人势力却日益壮大(参见《韩非子·五蠹》)。因此,战国时代频繁出现国君与封建贵族之间为争夺劳动力而展开的斗争。
在那个时代,一些农民通过成为封建官吏,成功跻身地主阶级。以中牟的农民宁越为例,他因不堪耕作之苦,苦学十五载,最终成为周威公的“师”(《吕氏春秋·博志》),自然获得了大量土地。当时各国政权为了激励“耕战之士”,经常采取赏赐田地的措施。例如,吴起在担任魏国西河郡守期间,为了攻克秦国的小亭,曾悬赏“有能先登者,仕之国大夫,赐之上田,上宅”(《韩非子·内储说上》)。魏国选拔“武卒”时,合格者可“利其田宅”(《荀子·议兵》)。秦国在商鞅变法后,颁布了二十等爵位制度,根据军功大小授予爵位,一级爵位可得田一顷。因此,通过军功获得土地并最终成为地主的情况并不罕见。
在那个时代,社会上普遍存在着地主阶级,他们大多通过土地兼并或开垦荒地而成为地主。《史记·苏秦列传》中提到:“假使我拥有洛阳城郊的两顷良田,我又怎会佩戴六国相印呢?”拥有城郊两顷良田的地主,便能过上优裕的生活,这反映出当时地主阶级通过剥削便能享有舒适的生活。商鞅变法时规定“以家庭为单位,名下可以拥有田宅、奴隶和衣物”(《史记·商君列传》),其中的“名田宅”意味着允许地主以个人名义拥有土地和住宅。这种“名田”制度其实早已存在,商鞅的这一规定只是在法律上对其合法性予以确认,并确立了地主土地所有制。秦汉时期的“名田”制度正是源于此。
在战国时期,众多杰出的手工业者和富商利用大量奴隶从事工商业活动。然而,他们遵循“以末(工商)致财,用本(农)守之”的原则(参见《史记·货殖列传》)。这些工商业者与官僚、贵族紧密联合,共同构成了当时统治阶层的核心。
上述表明了战国时期,随着铁器的广泛使用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我国古代社会经历了深刻的经济变革。井田制度逐渐解体,土地私有制兴起,封建生产关系萌芽并发展。工商业者从官府的严格控制中逐渐解放,私营手工业和商业开始兴起。同时,土地买卖的兴起导致了土地兼并现象的加剧,形成了极端分化局面。贵族和新兴地主阶级通过土地兼并和开垦荒地成为地主。奴隶制的残余依然显著,奴隶被广泛用于手工业和农业生产。战国时期的社会经济变革,为后来的封建社会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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